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36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366號聲請人閶亨運輸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業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4號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於民國113年1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本文,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謝宜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書記官張韶恬附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三紅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惠玉 華南商業銀行敦化分行108年9月27日51,727元PD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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