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金字第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金字第33號上訴人 張金素 被上訴人 吳鴻霖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年度金字第33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91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4,5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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