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重附民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重附民字第20號原告 朱家霖 被告 李坤霖 上列被告李坤霖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本件有關被告李坤霖部分(同案被告 吳宇翔 通緝中)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明佳
法官胡修辰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庭瑜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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