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審訴字第18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藥事法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上訴人即被告 陳慶庸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07年度審訴字第1817號),雖於法定期間內提起上訴,惟未敘明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
3項規定,命被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3月4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林正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惠齡中華民國108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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