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家暫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家暫字第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家暫字第84號抗告人 莊敏惠 上列抗告人對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0日所為108年度家暫字第84號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17條之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葉珊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31日
書記官曾怡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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