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審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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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訴字第2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訴字第204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9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7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至於原告雖曾聲請訴訟救助,但已經本院於97年10月27日以97年度審救字第43號裁定駁回確定,原告自仍應遵期繳納裁判費。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
書記官張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