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48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488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游禮崧具保人蕭義修上列受刑人即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99年度執聲沒字第2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蕭義修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陸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游禮崧(下稱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准予具保,並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6萬元,復經具保人蕭義修繳納足額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為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於偵查中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6萬元,由具保人蕭義修繳納足額保證金後,將被告釋放,而該案經法院判決確定後,復經檢察官合法傳喚、拘提被告無著,並通知具保人偕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惟被告屆時並未到案接受執行,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四分局民國99年11月22日中分四偵字第0990028826號、第0000000000號函及檢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臺中市警察局第六分局99年11月23日中分六警偵字第0990038905號函及檢附之拘票、拘提報告書、刑事保證金收據、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監所最新資料報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資料附卷可考,是被告已有逃匿之事實,至為明顯。故檢察官據以被告逃匿為由,而為沒入具保人繳納之6萬元保證金之聲請,依法核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林慧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鄭淑英中華民國99年12月15日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