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豐補字第689號
原 告 乙○○
原告與被告甲○○間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54,09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台幣1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豐原簡易庭(台中縣○
○鄉○○路○段○○○號)補繳,併繳交被告最新
勿省略),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廖穗蓁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