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0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03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睿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7年度執聲字第69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睿杰因附表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睿杰因附表所示之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依刑法第53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張睿杰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犯罪時間,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附表所示之法院判處各該宣告刑,並分別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確定在案,附表編號1判決確定日期為民國106年5月8日,其餘附表所示之犯罪日期均在此之前,而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5所示之罪屬得易科罰金之罪,如附表編號1、3、4所示之罪屬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而上開5罪經受刑人請求定應執行刑,此有本院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判決、106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判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依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經核與前開併合處罰之要件相符。本院審核檢察官所附相關卷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揆諸前開裁定意旨,爰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關於併科罰金部分,因無刑法第51條第7款所謂宣告多數罰金之情形,尚不生定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潘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邱淑利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3月6月,併││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科罰金新臺幣8萬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5年11月3日│105年11月3日│105年12月15日至105│││││年12月16日│├────────┼──────────┼──────────┼──────────┤││││││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5年度毒偵│106年度偵字第935號││年度案號│字第6358號│字第6358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778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4月12日│106年4月12日│107年1月3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106年度審訴字第45號│106年度訴字第778號││判決││││││├────┼──────────┼──────────┼──────────┤││判決│106年5月8日│106年5月8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編號│4│5││├────────┼──────────┼──────────┼──────────┤││││││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105年12月16日下午2│105年12月16日下午2│││犯罪日期│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時25分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時內之某時│溯120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桃園地檢106年度毒偵│││年度案號│字第1807號│字第1807號│││││││├───┬────┼──────────┼──────────┼──────────┤││││││││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12月29日│106年12月29日││├───┼────┼──────────┼──────────┼──────────┤││││││││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106年度審訴字第736號│││判決││││││├────┼──────────┼──────────┼──────────┤││判決│107年1月29日│107年1月29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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