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度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監宣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2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監宣字第275號聲請人 黃栢洲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案程序終結。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 夏陳雲 之夫,夏陳雲於民國106年3月26日,因中樞神經系統機能病變,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受監護宣告之程度,有戶籍謄本、衛生福利部彰化醫院診斷證明書為證。爰聲請准予裁定夏陳雲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夏陳雲之監護人,同時指定夏陳雲之次子 黃冠文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三、經查,夏陳雲已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即107年10月12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應裁定終結本件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楹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3日
書記官許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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