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2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聲字第1234號聲請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屏東看守所羈押中)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4年度訴字第726號),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8日訊問並參酌全卷卷證資料後,認為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罪嫌重大,且被告復因施用毒品案件,而於94年9月25日由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其有逃亡事實聲請羈押,經本院准許羈押在案,嗣檢察官於94年11月18日移送併案且隨案移送被告,本院於當日訊問時,被告自承未居住在家裡,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規定,予以羈押,此項情形,現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又被告所陳述需處理在外債務,有交保必要等理由,並非法定應停止羈押之事由,且其羈押原因尚未消滅,所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黃聖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94年12月20日
書記官蘇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