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822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4年促字第28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促字第28227號債權人甲○○債務人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4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