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7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786號上訴人 呂國華 訴訟代理人 何春源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胡亞楠 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本院107年度訴字第178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1條第1項、第4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就上開事件所為之判決,已於民國108年1月23日送達上訴人呂國華第一審之訴訟代理人 張皓帆 律師,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遲至108年3月6日始提出書狀聲明不服而對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逾上開不變期間(已計入在途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