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520號上訴人 陳貝瑜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520號清償借款事件,經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依其上訴聲明所得受之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17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238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3萬2383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兆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3月14日
書記官陳湘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