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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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司繼字第13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24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繼字第1304號聲明人 楊杏美
董怡姍 董祐任 董晏菘 鍾怡瑄 鍾柔鈺 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董伊靜 法定代理人 鍾傑志 上列聲明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人拋棄其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民法第1174條第1項、第2項前段亦有明文。是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三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董添霖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已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死亡,聲明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民法之規定聲明拋棄繼承權,請准予備查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明人楊杏美、董怡姍、董祐任、董晏菘、董伊靜、鍾怡瑄及鍾柔鈺為被繼承人之配偶、子女及孫子女,而被繼承人係於民國104年12月10日死亡之事實,固有戶籍謄本附卷可參,惟聲明人於104年12月10日即知悉其得為繼承之事實,有本件聲請狀陳明在卷可稽,又聲請人遲至105年5月16日始向本院聲請拋棄繼承,亦有聲請狀上面本院收狀日期戳記為憑,顯逾3個月之期限,其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以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