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投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投簡字第14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就業服務法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投簡字第146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萬順金選任辯護人吳常銘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就業服務法案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9日所為之109年度投簡字第146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欄三、㈤關於「審酌被告所犯7罪」之記載應更正為「審酌被告所犯8罪」。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事實及理由已說明本案被告媒介8名外籍勞工,應論以8次意圖營利而媒介外國人非法為他人工作罪,故事實及理由欄三、㈤就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部分之說明,關於審酌被告所犯罪罪數「7罪」,應係「8罪」之誤繕,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依前開說明,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顏紫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雯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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