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0720號
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謝美秋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萬8969元,應繳裁判費36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31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趙子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5日
書記官陳怡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