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家他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102年度家他字第13號抗告人 陳重宏 相對人 顏碧珍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2年8月1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第二審聲請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非訟事件,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準用非訟事件法之規定;又抗告及再抗告,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抗告程序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分別定有明文。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抗告者,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關係人未預納者,法院應限期命其預納,逾期仍不預納者,應駁回其抗告,非訟事件法第17條及第26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年
8月16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
2年8月2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46條、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家事庭法官潘雅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書記官陳美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