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48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章福良被告陳桂英被告徐德財被告賴劉阿珠被告 蕭蔡桃仔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7號、101年度偵字第6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賭具四色牌捌拾柒副、賭金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9號被告章福良、陳桂英、徐德財、賴劉阿珠、蕭蔡桃仔賭博案件,業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賭具四色牌87副、資金新臺幣1145元等物,係供被告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處分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章福良、陳桂英、徐德財、賴劉阿珠、蕭蔡桃仔因犯刑法第266條之賭博罪,業經聲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
253條規定,於101年2月3日以101年度速偵字第122號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本院職權核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偵字第689號偵查卷宗無誤,並有上開卷宗所附不起訴處分書可稽。至該案查扣之賭具四色牌87副、資金新臺幣1145元等物,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及因犯罪所得之物,亦據被告供述明確。從而,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首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佳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7日
書記官莊智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