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2年司聲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聲字第153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相對人 吳順棋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北投郵局第755號存證信函(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之姓名、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受讓本案債權後,即依民法第
297條規定以存證信函向相對人為債權讓與之通知,惟信件遭郵政機關以「查無此人」為由退回,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並提出存證信函暨收件回執、退件信封、相對人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本件聲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附件:北投郵局第755號存證信函影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