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竹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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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竹簡字第74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6年度竹簡字第744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速偵字第9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竊盜,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附件所示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並補充如下:乙○○於民國96年5月6日凌晨4時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重型機車,前往新竹市○區○○路拓寬工程工地,見該工地放置L型鋼條認可用來舖設其農地之水溝,竟萌生為自己不法所有之意圖,徒手竊取該工地主任甲○○所管領之L型鋼條15支,得手後將該鋼條置放於上開重型機車後座,騎乘機車逃逸,旋於同日凌晨4時30分許,在新竹市○區○○路3段455巷內,因行跡可疑而為警攔檢盤查,進而查悉上情。
二、證據:(一)被告乙○○警詢偵查中之自白。(二)證人甲○○警詢時之證詞。(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四)贓物認領保管單。(五)刑案現場照片。(六)BXA-651號重型機車之車籍查詢-基本資料詳細畫面。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法官吳靜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馮玉玲中華民國96年5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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