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 陳美侖 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
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到院(依對造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陳報:⑴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及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⑵陳報原告請求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提出之改進方案內容與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及喬信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之書面道歉內容,並補繳裁判費新臺幣柒仟元,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44條第1項、第11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規定,繳納裁判費為起訴應備之程式。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沒有在起訴狀表明訴訟標的(請求被告賠償及提出書面道歉、改進方案的法律上依據),雖聲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及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提出改進方案,但沒有具體說明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內容及改進方案內容,起訴不合程式。
(二)另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5,000元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請求被告提出書面道歉及被告大塊文章甲區社區第16屆管理委員會改進方案部分,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各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以上金額合計7,000元,尚應補繳7,000元。
(三)本院因此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並補正起訴程式,如逾期不為補繳或補正,將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傅伊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14日
書記官李勻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