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2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287號原告 鄭淑玲 被告 陳信彰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15,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7,038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
民事庭法官陳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1日
書記官胡旭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