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199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119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對人即債務人 鄭麗霞
謝育良
一、債務人鄭麗霞、謝育良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玖仟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鄭麗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捌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鄭麗霞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仟伍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五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四.八八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收帳務管理費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
四、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8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