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票字第21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票字第21034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就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參仟元,聲請人僅繳納新臺幣貳仟元,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簡易庭法官劉台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96年3月28日
書記官黃秀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