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禁沒字第2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禁沒字第29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建成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均含包裝袋,驗前毛重合計壹拾玖點肆參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李建成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6包,俱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復以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被告提起抗告後,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法院撤銷原裁定,再經本院以111年度毒聲更一字第9號裁定送強制戒治,於民國112年3月22日執行完畢,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戒毒偵字第4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附卷可憑。而前開案件扣得之白色結晶6包(驗前毛重合計19.43公克)經送檢驗結果(隨機抽取編號3檢驗),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11年7月22日高市凱醫驗字第74097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見111年度偵字第25452號卷第41頁)存卷可佐,足認確均係違禁物無訛。另上開毒品之包裝袋上均殘留微量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實益,應與毒品整體同視,一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
至送驗耗損部分毒品既已滅失,爰不另宣告沒收銷燬。是本件聲請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蔡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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