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10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順勝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竊盜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1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鋁條壹支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施順勝前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之鋁條1支,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42582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參。而前開案件扣得之鋁條1支,係被告所有供其實施本件竊盜犯行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警詢時供陳明確(見警卷第3頁),並有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三民二分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及現場蒐證暨扣案物品照片等件在卷可稽(見警卷第8-12頁、第15-17頁),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方錦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林家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