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7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765號原告 鄧淑月 訴訟代理人 黃龍財 被告 陳冠伶
高寶雲 (即 翁文榮 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一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5年9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5年9月29日
書記官陳怡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