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度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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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6年苗秩易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易以拘留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裁定96年度苗秩易字第1號聲請人苗栗縣警察局苗栗分局被處罰人甲○○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苗秩字第28號處分書裁處罰鍰,經兩次合法通知均未到場執行,聲請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易以拘留伍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甲○○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苗秩字第28號裁定裁處罰鍰新台幣(下同)5,000元確定,惟被處罰人經合法通知而均未到場執行,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項及第45第1項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並提出送達證書等為證。
二、按罰鍰易以拘留,以新台幣3百元以上9百元以下折算1日。但易以拘留期間不得逾5日。罰鍰總額折算5日者,以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因此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被處罰人等有罰鍰5,000元無力繳納,超過4千5百元,以該罰鍰總額與5日之日數比例折算,應易以拘留5日。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第1項、第21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張珈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雅琦中華民國96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