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請人 賴峰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方建章 、 陳玉蘭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釋明票上付款地所載其營業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司票字第3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票字第357號聲請人 賴峰亮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方建章 、 陳玉蘭 准予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㈠釋明票上付款地所載其營業所地址為何?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1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