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延長繼續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47號聲請人台北市政府社會局
號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聲請延長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受安置人○○○(姓名年籍詳附表)自民國97年5月11日19時起延長繼續安置叁個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受安置人乙○○(女、民國00年0月00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
號:Z000000000號、原住台北市○○區○○○路1段54巷5弄2號、現住住台北市政府社會局安置處所)法定代理人丙○○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號9樓之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