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司字第3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字第386號聲請人 竇桂華 即千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仟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潘治亞 (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為Z000000000)為千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千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千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業於民國97年4月14日依法清算完結,並已造具清算期間內收支表、損益表連同各項簿冊呈送監察人審查及股東會承認,且向本院聲報清算終結在案,經徵得潘治亞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潘治亞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提出公司股東臨時會決議錄、簿冊保存人同意書、潘治亞身分證等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95年度司字第955號卷宗核閱無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五、本件程序費用金額確定為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明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