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家聲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變更子女姓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家聲字第205號聲請人甲○○
之1相對人乙○○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姓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張冠儒 (男、民國79年5月31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姓氏准予變更為母姓「林」。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慈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7年5月30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