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06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0658號債權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法定代理人 張文政 債務人 鍾照乾
廖 昱智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錦花 債務人 王耀增
許家維 陳家晃 程威銘 葉巍樺 楊勝傑 宋柏勳 許軒誜 鄧耀祖 曾俊吉 廖培翔 鍾任達 廖奕奎 廖玉德 廖嘉偉 沈朝禎 余信勳 林建興 廖哲緯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建重 債務人 廖晨凱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永發 債務人 王瑞賓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春蓮 債務人 顏國祐
鍾承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鍾存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下同)1,790,179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月10日
司法事務官附註:
一、本事件確定後,本院依職權以平信自動發給確定證明書,如債務人送達未到或寄存送達者,本院亦逕依職權查址後另行再為送達;聲請人於收受本支付命令40日後,如尚未收到確定證明書者,得自行具狀聲請核發確定證明書,確定與否,本院當另行函覆。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及其信封請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