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竹簡調字第4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竹簡調字第416號聲請人即原告 陳忠銘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 宋巧恩 、 宋胤捷 等間返還借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記載具體當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訴之聲明第1項(即主張償還機車剩餘貸款、罰單及其他費用)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⑴被告宋巧恩、宋胤捷最新戶籍謄本、⑵訴之聲明第1項之訴訟標的價額、⑶並加計訴之聲明第2項(即主張賠償新臺幣10萬元)金額之總額後,作為系爭訴訟標的價額總額,並補繳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8月22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