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除字第6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除字第656號聲請人六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世文 代理人 林金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97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4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9年5月14日
書記官黃怜瑄附表:109年度除字第656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中山分行108年12月5日38,304元AF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