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46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停車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50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5,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黃惠玲
得抗告。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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