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72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721號給付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3月9日上午10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廖純卿
  書記官 吳智媚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肆仟零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貸款契約書、約定書、增補契約書、
放款帳卡及指數型信貸指標利率變動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
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調查證據之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吳智媚
┌──────────────────────────────────────────┐
│附表:                   95年度雄簡字第721號│
├──┬────────┬────────────┬─────────────────┤
│編號│金額(新台幣)│利息│違約金│
││├───────┬────┼───────┬─────────┤
│││起迄日(民國)│年利率│起迄日(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
├──┼────────┼───────┼────┼───────┼─────────┤
│001│貳拾肆萬玖仟貳佰│94年06月18日起│11.06﹪│94年07月19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伍拾柒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002│壹拾伍萬肆仟柒佰│94年06月22日起│8.86﹪│94年07月23日起│者,按前開利率百分│
││伍拾貳元│至清償日止││至清償日止│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
└──┴────────┴───────┴────┴───────┴─────────┘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