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3年訴更一字第5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私立學校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3年度訴更一字第57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林合民 律師被告教育部代表人乙○○(部長)訴訟代理人 李文娟 律師
蘇夏曦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私立學校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15日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及準備程序,並定94年4月27日下午15時40分於本院第7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小康
法官林金本法官李玉卿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