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18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18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黃永勝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415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永勝漏逸瓦斯氣體,致生公共危險,累犯,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並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於110年1月2日以110年沙交簡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於受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依司法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審酌被告前因犯罪而經徒刑執行完畢後,理應產生警惕作用,能因此自我控管,不再觸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卻於執行完畢後之初期便故意再犯本案之罪,足見被告對於刑罰之反應力顯然薄弱等一切情節,認有必要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審酌被告不思以理性方式處理糾紛,率爾以漏逸瓦斯氣體之方式為之,情緒管理及自我控制能力不佳,實不足取,兼衡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情節,及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77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

上訴。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

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

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沙鹿簡易庭法 官 黃建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23  日

書記官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177條:

漏逸或間隔蒸氣、電氣、煤氣或其他氣體,致生公共危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4155號

  被   告 黃永勝 男 41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號

            居臺中市○○區○○路000號4樓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黃永勝於民國110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0年1月2日以110年沙交簡字第44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110年6月1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猶不知悔改,其於110年8月27日晚間11時18分許,明知桶裝瓦斯內為經加壓灌入鋼瓶之液化石油氣,液化石油氣流出容器後變成氣體,於空氣中混入達一定濃度以上或接近鋼瓶瓦斯輸出口處,遇火源即有引燃或爆炸之可能,於女友 林靜宜 位於臺中市○○區○○路0段000號2樓201室租屋處房間內欲更換瓦斯之際,未關閉所欲更換之瓦斯桶開關閥而直接拆除瓦斯管線,基於縱使因此發生逸漏氣體之結果,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任意離去,致使瓦斯桶內殘留之瓦斯漏逸,長達3分鐘之久,致生公共危險。適因房東 李威德 配偶發現上址租屋處瓦斯味道濃厚,故通知房東李威德報警,經警到場處理,始悉上情(上址租屋處內瓦斯桶2桶,均已發還)。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永勝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被告女友林靜宜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房東李威德於警詢中之證述、證人即證人林靜宜之女 莊采霓 於警詢中之證述情節大致相符,且有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清水分局110年11月4日中市警清分偵字第1100036871號函暨房間相對位置圖、員警職務報告暨現場照片、贓證物認領保管單、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及興旺煤氣行回函各乙份可證,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被告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77條第1項之漏逸氣體罪嫌。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並參酌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75號解釋文及理由書意旨,裁量是否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20 日

主任檢察官洪淑姿

              檢察官 謝孟芳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楊蕥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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