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11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1150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下列文件到院,逾期未補者,即駁回更生之聲請。
一、陳報聲請人五年內營業活動及營業額資料(會計帳冊)到院。
二、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及聲請人之配偶最近二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屬資料清單、財產清冊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提出財產狀況說明書(應提出其他土地、房屋、股票、存款等資料,如有土地房屋請提出登記謄本;如有股票、存款則請提出該股票或存款之證明文件資料)。若聲請人配偶亦為失業,其失業之原因、時間及證明文件,暨其失業前之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三、聲請人及所扶養親屬之全戶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
四、陳報聲請人、配偶及子女是否有領取失業給付或者其他津貼或補助?如果有,其期間、金額。
五、陳報聲請人與其配偶對於受扶養人如何分擔扶養費用?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應列明計算方式及檢附收據)。
六、說明目前確實之住所在何處、是否與配偶及子女同住,若於戶籍房屋外另行租屋居住,原因為何、戶籍地房屋所有權人為何人、現由何人佔有使用。
七、提出債務人清冊(此債務人係指本件聲請人之債務人,非聲請人本人),請詳細列明全部債務人名稱、地址及其明確金額。
八、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利用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事件無擔保協商機制,與各債權銀行成立協商之證明文件(協定書、附表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
九、債權人清冊,其中所列債權,請分別列舉出各債權人之本金、利息、違約金及積欠債務之證明文件(如帳單等)。
十、陳報自協商成立起至聲請日止,各期清償金額及證明,並註明自何時起未能清償及其原因。(說明還款狀況)
十一、必要支出之證明文件:含租約、交通支出憑證及其他雜支憑證。
十二、陳報是否有自用住宅借款?有無意願議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
十三、現有工作之在職證明及收入證明(薪水帳戶存摺影本、扣繳憑單)。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主張有該條例第151條第6項不可歸責之事由,其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之說明及文件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民事第二十二庭
法官洪純莉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12月5日
書記官梁華卿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