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653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65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彭偉旗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嘉明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名稱。(狀附勞動契約之僱主為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非陳嘉明,如係對陳嘉明個人為請求,請另行 陳明 請求原因事實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到院)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