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稅簡字第1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補徵使用牌照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7年度稅簡字第17號原告 陳文豊 即義洋行上列原告因補徵使用牌照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依原告起訴狀所載情節,本件係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
二、行政訴訟法第24條第1款規定:「經訴願程序之行政訴訟,其被告為下列機關:一、駁回訴願時之原處分機關。」,查本件原處分機關為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原告起訴時將台北市長 柯文哲 列為被告,尚有違誤,應依法補正被告機關(臺北市稅捐稽徵處)及地址(臺北市○○區○○○路○○○號),被告機關代表人姓名 蘇鈞堅 (處長)及住所(可同機關地址)。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起訴之聲明,請原告參考附件所示空白書狀範例或查詢本院網站提供之書狀例稿,遵期提出記載前開補正事項後之起訴狀及其繕本到院,並一併提出原處分書、復查決定書影本到院,以資憑辦。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文毓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書記官梁華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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