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都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寶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底具狀人應蓋管理委員會大章或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53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533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都朋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陳進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寶瑩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狀底具狀人應蓋管理委員會大章或提出委任狀。中華民國107年6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