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7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甲○○代理人 徐豐益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㈠債務人及配偶最新之薪資所得相關證明文件(如薪資袋、轉帳紀錄或薪資明細表)㈡債務人每月依協商金額償還之紀錄(協商成立至毀諾時)到院。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主文所示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孫國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徐建功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