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1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134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覃譜全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21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覃譜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覃譜全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12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4年4月、101年5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於100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4年12月1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案受刑人前曾: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99年度審訴字第919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10月、11月、1年、1年2月,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073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後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675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②又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0年度審訴字第15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1658號判決駁回上訴,再提起上訴,嗣經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4661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③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
100年度審訴字第22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嗣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訴字第2049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上開①、②、③所示共6罪,經本院101年度聲字第61號裁定合併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4月確定;④另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審訴字第21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並與前開①、②、③所定之應執行刑接續執行。受刑人於100年12月29日送監執行迄今,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6年6月28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13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2月14日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又受刑人於上開案件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假釋文號),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4年12月18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郁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彥宏中華民國104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