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消債聲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復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消債聲字第12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任彗菁 相對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對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權人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相對人即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相對人即債權人日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君璞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玉麟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任彗菁准予復權。
理由
一、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30日以10
6年度消債職聲免字第8號裁定應予免責,並於106年7月
24日確定在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等語。
三、查聲請人之上開主張,業經本院調取前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全卷核閱屬實。是聲請人既受免責之裁定確定,揆上說明,其所為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民事庭法官劉子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6年9月18日
書記官劉旻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