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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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上訴人金財源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俊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裕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宏勢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7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115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350,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1,39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