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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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8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808號聲請人葉䘙臨代理人 楊擴擧 律師相對人大順窯業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大順窯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經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馥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