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9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訴字第955號原告 沈金珠 被告 呂欽陵
陳善德 陳素杏 陳素婉 陳家榆 呂封裕
呂封菊 呂玉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22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所載關於「新北市○○區○○段0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新北市○○區○○段00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1年11月8日
書記官劉馥瑄